在法院调解离婚时,李女士承诺王先生父母在其房屋内享有永久居住权,这套房屋是她和王先生婚内购买的。但因居住期间与二老多次发生冲突,李女士要求他们搬离,遂被告上法庭。记者7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。
王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,登记为妻子李女士单独所有。后来,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,李女士签署了承诺书,承诺王先生的父母对这套房屋享有“永久居住权”并进行了公证。但后来,王先生的父母与李女士在该房屋内居住期间,双方数次产生冲突。为此,李女士要求王先生的父母搬离该住所。
于是,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二老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李女士签署的承诺书载明给予王先生的父母居住权,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,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,因此此案居住权不成立。最终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居住权是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,由当事人依法设立,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。
如今,除了像此案中夫妻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,还有一些夫妇在出资购房后,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子女的名下,同时签订协议,约定房屋产权归子女所有,但夫妇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为止。
据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,以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最为常见的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之一。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多为直系亲属或亲友,但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仍必不可少。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,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住宅的位置;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居住权期限;解决争议的方法。所以,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,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也有利于减少和解决纠纷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,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由此可知,登记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经程序,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,合同权利人不能取得居住权,只能基于居住权合同向相对人主张权利,不能对抗第三人。
在此法官提示,以合同设立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因此,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间,以及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,确保居住权设立的实现。此外,还需注意的是,法律上并没有对居住权的期限进行限定,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建议约定具体的期限,明确是否为终身居住权,避免产生争议。
记者:林靖